《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垄断行为,而是采用了列举的方式阐明哪些是垄断行为。法律所禁止和反对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除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由于垄断行为排除和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由于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立法才对其进行限制,实施这些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法律主要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
(二)《反垄断法》概述
1.《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及域外效力(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仅限于本国境内。因此,《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外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国内的竞争秩序、保护国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国家确立了本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该法的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各国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都在立法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情况直接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即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下列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1)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独占性”本身就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依法独占实施知识产权是权利人根据《知识产权法》获得的基本权利,原则上不构成垄断。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2)农业生产。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产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的自然和社会风险,因而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以抵御各种风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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