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权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督检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以下职权。(1)询问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权。监督检查机关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4)处罚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违法的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可以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可以追究其责任。
(二)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混淆行为没有规定起罚点外,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起罚点规定为五万元,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起罚点是十万元,虚假宣传行为的起罚点是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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