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立法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二)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1.贿赂的手段
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2.行贿和受贿都违法
暗中收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好处的,构成商业受贿;同时,暗中给予对方现金、实物或其他好处的,构成商业行贿。
3.回扣与折扣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并不禁止经营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明示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要求给付方和接收方都必须“如实入账”。因此,必须注意区分回扣和折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在双方的财务账簿中明确如实记载。如果如实入账,则为“明示”,其性质为“折扣”,是经营者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不入账,则为“暗中”,其性质为“回扣”,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www.xing528.com)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四方面作了完善:第一,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使得失败的实验数据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对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了“欺诈”的内容;第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典型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中,分公司全部的40名左右员工突然集体辞职,都跳槽到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去了,而且还窃用了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原来的客户资料。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要求查处南京×××公司非法行为。
调查显示,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是2017年12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葛某原是某房产中介公司职员,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主要在邵某、朱某、张某等人的管理下进行。该公司40名左右的员工,几乎全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成员,包括邵某、张某等人。
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邵某、张某等人的原劳动协议中,均含有保密内容的条款,与张某、朱某等人还另外签有保密协议。公司本身也制定了完善的保密规定和措施,包括离职时文件、资料交接等。执法人员在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多台员工电脑及工作QQ群中,发现了《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内容显示是经过整理的客户资料,包括合同号、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接员工名单等内容。
调查发现,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网站上显示的商标注册信息有1506条。其中,有456条商标注册信息涉及的118个客户是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原有客户。
虽然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客户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可通过公共软件在公共渠道获取。但执法人员调查后指出,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是服务签约客户后记载的客户的详细信息,具有确定性、真实性和集中性,其他公司和个人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上述整体信息。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南京客户档案客服》文件中的客户信息存在秘密性。
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局依法责令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根据购买者不同的获奖方式,可以将有奖销售行为分为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两种方式。有奖销售是较为常见的经营者促销的手段,一般而言并不违法,但如果有奖销售违反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超越了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界限,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三种:(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六)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