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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探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有涉外票据的冲突规范。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首要原则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惯例在涉外票据中的适用,要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认可为条件,不当然产生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这也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探析

我国《票据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有涉外票据的冲突规范。该章第九十四条规定一般性原则,从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〇九条规定具体的冲突法规则。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首要原则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加入有关调整票据的国家条约。调整涉外票据是适用国内法中的票据冲突规范,在国际条约及国内法都没有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国际惯例。

(一)票据适用的法律原则

票据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有以下三个。

1.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凡是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和参约国,均奉行一个通用准则,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时,除保留条款外,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我国的上述规定遵守了这一原则。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参加专门性的票据国际条约,本条款规定是指向将来的。

2.保留条款例外的原则

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的补充。因为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出于相关国家的自愿,国际条约为尽可能吸引更多国家参加进来,允许缔约国或参约国保留个别条款。《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设置但书,确立了保留条款例外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

《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票据往来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认可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在涉外票据中的适用,要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认可为条件,不当然产生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这也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

(二)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定依据。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如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www.xing528.com)

(2)票据记载事项确定依据。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行为的适用依据。票据的背书、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9]

典型案例

票据诈骗

2014年11月27日下午,一笔20亿元的资金在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对存款单位账户进行证实,表明该单位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系伪造。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和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达成了一份资金托管协议。作为托管人的邮政储蓄银行河南分行将20亿元资金存入后者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内,这笔存款按程序将转为定期。当双方人员到达天津银行,找到之前联系好的对接人——自称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的张承康时,发现张承康在银行VIP室里打印了一份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产生警觉后立即报警。警方介入后查实,不仅20亿元的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有假,银行印鉴也有假,张承康“行长助理”的身份也是假的。

济南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本案嫌疑人利用银行所谓“非阳光业务”,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骗取资金转贷给企业,从中获取巨额好处费。该案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和桦超化工等多家单位,地跨济南、北京、南京等多个地市,危害性之大在全国查办的类似案件中也属罕见,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国家对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审判结果:

2017年7月5日,一桩涉案金额高达23亿元(其中20亿元系未遂)的金融诈骗案,经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起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中谢天、张承康、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七年;被告人韩林林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理由: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如下:首先,被告人通过私刻的合众公司、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等单位公章和个人印章,并伪造3亿元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及转账支票,将合众公司3亿元存款通过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转给桦超化工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其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将3亿元存款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骗出,非法占有其中的巨额好处费;其次,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计划周密,由“六不承诺”可见一斑;最后,被告人企图利用同样手段骗取20亿元资金时,被相关人员发现异常情形,行动失败,属于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刻的印章伪造金融票据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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