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变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例如持票人擅自改写票据上已有之金额记载,改写到期日等。
票据变造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各国票据法都不允许变造票据。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变造;变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法第一百〇二条把票据变造定为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按照该条和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六条的规定,变造票据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刑法上,相应地规定了变造票据应承担的具体的刑事责任。
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没有更改权限的人。这一点,是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根本区别。票据法上,赋予原记载人票据更改权,允许原记载人更改票据上自己记载的、法律允许更改的事项。如我国《票据法》第九条就规定,原记载人可以更改除了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之外的其他事项,并签章证明。除了原记载人之外,其他人无权更改。
(2)行为人更改的是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如果行为人更改的是签章,则直接构成票据伪造而非变造。这一点,是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的根本区别。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如果有假冒他人名义、改变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以票据伪造对待。
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虽同为不法行为,但发生的效果却有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伪造的,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而不论其签章于伪造之前后。
票据变造的具体方式,包括无更改权的人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或者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相反,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记载事项的,发生抛弃票据上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效果,不属于票据变造。(www.xing528.com)
(3)行为人变造票据的目的是为了改变票据上原来记载事项所表彰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增加票据金额、更改票据到期日等。
(二)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该条规定看,票据变造的后果涉及几个方面。
1.变造后票据的效力
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根据签章时间的不同承担不同的票据责任。
2.对变造人的法律后果
票据的变造同样是非法行为,根据《票据法》第一百〇二、一百〇三和一百〇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对票据上签章人的法律后果
根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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