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机制及其程序

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机制及其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权利救济是指票据丧失之后,权利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票据权利。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该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丧失后的权利救济机制及其程序

票据权利救济是指票据丧失之后,权利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丢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停支付票据金额的救济方法。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根据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挂失止付救济方法适用的票据范围不包括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因为这类票据可能是无效票据或者虽为有效票据,但无法通知付款人暂停付款。同时,挂失止付通知有效力期限,最长为12天。当事人在挂失止付之后,还应当向法院依法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票据失票人的请求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不申报,人民法院可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示催告的程序如下。

1.失票人申请

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也可以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不同的票据种类,票据支付地有所不同: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时,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等。

2.法院受理并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www.xing528.com)

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同时,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

3.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如果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关于票据权利的申报,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审查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审查确为催告的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除权判决

如果公示催告期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从公告期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所失票据无效。法院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该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三)诉讼

诉讼是指失票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付款人向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对此需要注意的是:(1)失票人在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所失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2)失票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3)在诉讼期间,如果有人持票申领票款,付款人应当暂不付款,说明情况并及时通知失票人和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