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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消灭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可因时效、被他人行使等原因而丧失,因此,持票人为了防止丧失票据权利,应当采取必要行为对权利进行保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包括:已经依法付款、被追索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票据时效期限届满、保全手续欠缺等。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消灭

(一)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行使追索权。票据付款请求权行使的对象主要是票据付款人,在未获票据付款的情况下,票据出票人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对象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在内。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实施的行为。票据权利可因时效、被他人行使等原因而丧失,因此,持票人为了防止丧失票据权利,应当采取必要行为对权利进行保全。保全行为包括提示票据、做成拒绝证明等。提示票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债务。做成拒绝证明,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之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请求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终止。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包括:已经依法付款、被追索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票据时效期限届满、保全手续欠缺等。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www.xing528.com)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该条规定是针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该条规定是针对支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上述第(3)种和第(4)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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