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模式的选择,因各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对国家管理与自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可以把当今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以行政管理为主,以自律管理为辅。在这种模式下,国家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集中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各种自律组织只是起到辅助或者补充作用。该种模式的代表国是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韩国、巴基斯坦、我国台湾等。
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之下,具有全国统一的证券法规,并实际呈现了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能克服地方立法与执法的各自为政,保证了证券市场监督的权威性;管理者与其他市场主体高度分离,地位超脱,有利于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更能注重保护公正投资者的利益,能公平、公正、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并能起到协调全国证券市场,防止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统一履行职责,便于国际监督的协作。
但是集中监督的模式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1)管理的超然地位,造成与市场之间的距离,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瞬息万变的情况反应缓慢,及时处理机制不灵活,从而降低工作效果;(2)政府在监管中起主导作用导致管理成本过高;(3)各种自律组织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活动,保留了较少的自治权,在证券市场的监督中作用相对微弱。因此,为了克服单纯集中管理型的缺陷,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往往也非常重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38]
2.自律型监管模式
这种类型以自律管理为主,以行政管理为辅。在这种模式下,证券管理主要依靠自律机构的自我管理市场,政府对证券市场很少干预。政府除了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较少干预证券市场。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www.xing528.com)
这种监管模式中,一方面,它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减少到最小限度,从而保证证券业自主地按市场规则进行证券活动,为投资保护和创新竞争的市场并存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其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从市场中抽象出来的,贴近市场,应变灵活,从而减少给市场发展造成阻碍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商等市场参与者自身参与制定管理规则,而且要求其自觉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利益与共,不存在对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能动性与自律性,从而使市场管理更具效率。其管理者都是来自证券市场的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积累了丰富的运作与管理的经验,管理较为内行,具有针对性和敏锐性,能避免因管理不当而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和突发事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更能适合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证券业发展的需要。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局限性在于:(1)此模式管理的重点在于保障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经济利益,会削弱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2)管理者本身又是市场的参与者,地位难以超脱,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性;(3)由于没有一套完备的证券立法为基础和一个强有力的证券主管机构为依托,其管理手段往往实现得软弱无力。此外,由于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机构,造成市场规则的不统一和执法力度不够,比较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容易造成混乱状态。在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自律型模式不便于发展国际监管合作。
3.中间型监管模式
由于政府主导型和自律型监管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因而有些国家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的各自优势并弥补其不足与缺陷,从而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中间型监管模式,即把行政管理与自律并重,既强调立法管理、政府监管,又注重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德国、法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这种模式下,监管主体松散,不设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多个自律组织自律共同管理证券市场。
以上三种监管模式都各有优缺点,国际证券监管制度安排上呈现出三种监管模式互相融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