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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和优化上市证券质量的有效举措。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措施

证券上市后,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如果上市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不再具备法定上市条件,就有可能被要求停止上市交易甚至被取消上市资格,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暂停上市后,若上市公司重新达到法定上市条件,就有可能经申请而恢复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和优化上市证券质量的有效举措。我国《证券法》对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作了明确规定,但未就恢复上市作明确规定。从解释上讲,暂停上市的事由消除之后,即可恢复上市。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一)暂停上市

依照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暂停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批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六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六十三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www.xing528.com)

(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退市)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证券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根据《证券法》第61条的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公司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等三种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两大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上市规则均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稍有不同的是,两个债券上市规则都规定“债券到期”为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将公司依法被责令关闭也作为债券终止上市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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