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执行证券上市审核权。据此,证券交易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制定自己的上市规则,因此证券上市条件除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要符合其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条件。故证券上市条件,是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申请人或证券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既包括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上市条件。我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此,证券法仅就证券上市条件的最低标准予以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高于法定最低上市条件的具体条件。
(一)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www.xing528.com)
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包括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募集资金运用五个方面。
(二)债券上市条件
依《证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均对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作了大体相同的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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