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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合法条件及审核程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发行条件,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从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现行证券法实践来看,股票公开发行与股票上市条件并不具有一致性,因此此处的股票发行条件不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该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在证监会作出具体规定后才能确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证券发行的合法条件及审核程序

证券发行条件,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法》还分别规定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程序;《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为了增强公开发行法定条件的可操作性,证监会专门制定了若干解释性规章。限于篇幅,这里主要就《证券法》的规定加以阐述。

(一)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依不同目的和阶段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发行,发行条件也不同。设立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筹集公司的注册资本所进行的股票发行。新股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票发行,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和向社会公众销售新股。从国外立法例和我国现行证券法实践来看,股票公开发行与股票上市条件并不具有一致性,因此此处的股票发行条件不包括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1.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中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票即为股票的设立发行。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八十四条的规定,股票设立发行条件包括:(1)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新股发行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必须在证监会作出具体规定后才能确定。但目前,中国证监会仅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就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对非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有任何管理办法出台。在此之前,从理论上讲,应适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公开发行股票须经证监会批准,因而这些规定仅可资参考。[20]

2.股票发行的程序

(1)设立发行程序

第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发行文件预先披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三,发行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

第五,股票发售和交付股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应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第六,召开创立大会并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新股发行程序

第一,决议与准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开发行新股,首先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决议事项包括新股种类和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日期以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为发行新股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资产、财务等状况进行审定、评估、预测,并完成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二,申请、预先披露与审核。与公司设立发行股票相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也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履行预先披露义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可发行新股。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具体为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三,公告。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第四,股票发售和交付股票。其内容同于设立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五,备案、变更登记并公告。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都不同于股票发行,目前适用于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4日公布并实施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1.债券发行的条件

(1)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作了补充性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③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④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⑤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⑥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另外还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就债券面值、信用评级和担保等问题作了明确要求,具体为:①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②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③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④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I.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Ⅱ.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Ⅲ.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Ⅳ.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债券发行的程序

(1)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第一,决议。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发行债券的数量、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保荐。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申请。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公司营业执照、章程、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第四,核准。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五,披露。《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申请经核准后,公司应当在发行债券前,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将该条规定作了细化规定:“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六,发售。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鉴于该规定较为基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其具体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三)私募发行

证券私募发行即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又称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对应于公募发行,如前所述,两者能够满足发行人的不同筹资要求,各有利弊。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曾采取过向法人和内部职工进行定向募集的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出现的私募发行。但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即下达了要求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和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直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明确确认私募发行方式。尽管在这两部法律中,私募发行方式得以确认,但并未有非公开发行的具体制度,直到证监会于2006年和2007年先后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才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外的证券以及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仍无具体的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见,《证券法》仅规定上市公司私募新股需要报经核准,而对非上市公司私募发行和上市公司私募其他证券都未规定相应的核准或报备程序。为避免私募发行的滥用,《证券法》第十条还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除应遵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一般规则外,还应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此处不再赘述。

我国关于私募发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其他形式的私募发行缺乏具体、系统的规定。虽然《证券法》明确了私募发行,但没有发行条件、发行审核、转售限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即使是仅有的原则性规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针对我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证券私募发行应该向明确私募发行的认定和发行对象的限制,明确阐明私募发行的方式、信息披露要求,细化转售限制等方面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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