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标准,证券发行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梳理学界对证券发行的分类,大致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又称为“公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为“私募发行”。公开发行,指发行人向社会公众要约出售、出售或销售证券的行为。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首次采用“公开发行”概念,《股票条例》第八十一条将“公开发行”规定为,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发出的购买股票之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认定是否为公开发行,应以是否为公众认购作为标准。非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社会公众以外的投资者要约出售、出售或销售证券的行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概念,在理论上,凡不属于公开发行者,皆为非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在美国,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1)公司在内部发行并由本公司职工认购的证券;(2)由一家公司发行并在几家关系密切的公司范围内发行的证券;(3)由固定关系的购买者认购的,不公开作出发行广告且发行额不足15万美元的证券。[13]然后再根据证券种类、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和发行承销等标准,对公开发行再进行分类。如根据证券种类,公开发行分为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及政府债券的公开发行等,按照是否附有设立公司之目的,股票公开发行再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依照发行价格与证券券面金额的关系,证券公开发行分为面值发行、折扣发行和溢价发行等分类;[14]我国学界大多学者没有对证券发行先进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分类,而是直接以不同的标准对证券发行进行分类,并且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类别与以其他标准对证券发行的分类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包容的关系。对证券发行的主要分类详述如下[15]。
(一)根据发行对象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销售证券的发行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开发行证券一般都有严格的要求,我国《证券法》亦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它筹集资金潜力大,因发行后可申请上市,发行的证券流动性较强。但相较于非公开发行而言,公开发行程序较为复杂,发行费用也更高。
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或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方式的发行程序相对简单,发行费用较低,但所发行证券有转售限制,流通性较差。一般而言,在西方国家,对非公开发行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很宽松,也无须报经审批,只需备案或登记,但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根据发行证券种类不同,分为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券发行
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招募和销售股票的行为。依照发行股票是否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股票发行又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股本而首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增资发行是已成立的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
债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债券和支付条件的债券的行为。依照发行主体不同,债券发行可分为公司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和政府债券发行。基金券发行是指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信托受益权的基金券的行为。
(三)根据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的关系的不同,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www.xing528.com)
平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价格等于证券的票面金额。平价发行方式较为简单,但募集资金量较少。溢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价格高于证券的票面金额。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时价发行即以相同或类似证券的市场流通价格为发行价格基准的发行;中间价发行即以介于证券票面金额和市场流通价格之间的价格为发行价格的发行。溢价发行可使发行人募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降低筹资成本。折价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价格低于证券的票面金额。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股票发行可以采取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的方式,但不得折价发行。
(四)根据发行是否借助中介机构,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直接与投资者联系,自行承担发行风险,办理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直接发行由于没有专业机构的帮助,往往发行效率低,且发行风险大,现在一般较少采用。间接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中,发行人不直接与投资者联系。根据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间接发行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等形式。我国《证券法》仅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依法应当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意即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外的债券,可采取直接发行的方式。
(五)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按照发行目的的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这种分类限于股票发行。设立发行,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股本而首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它分为发起设立发行与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增资发行又称增资扩股,是指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追加资本而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它分为有偿增资发行、无偿增资发行(“送红股”)及有偿无偿混合增资发行。
由于各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不同,有的实行法定资本制,有的实行授权资本制,还有的实行折中资本制,因而在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方式上有较大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