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指调整证券发行、交易、服务和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的证券法,即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是指专门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管理及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调整,并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在我国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的《证券法》;广义上的证券法,即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证券法,也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律中涉及证券内容的法律规范。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对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学者们持有不同观点。也有学者认为,证券服务是独立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监管的证券市场行为,并且在证券市场上,证券服务内容和品种越来越多、地位越来越重要,将中介机构提供证券活动相关的服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至于参加行业协会,实际上是属于自律监管的范畴,因此可将其视为证券监管关系。[1]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的具体含义如下。
1.证券发行关系
证券发行关系是指发行人制作并出售证券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证券发行关系分为证券募集关系和证券交付关系,前者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招募资金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投资凭证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这其中既包含发行人与核准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包含发行人与一级市场投资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www.xing528.com)
证券交易关系是指证券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因证券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证券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关系的涵摄面较广,只要涉及证券转让的,不管该转让是否支付对价,亦不论转让场所是场内还是场外,证券法都始终如一地对其进行调整。证券法通过规范证券交易关系,可以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权益。[3]
3.证券服务关系
证券服务关系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证券市场和证券活动的专业性,往往需要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经纪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可以为证券活动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证券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证券法也对证券服务关系进行调整,以确保证券服务的专业性、客观性。[4]
4.证券监管关系
证券监管关系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其他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法一方面对监管机构进行授权,赋予其对证券市场及证券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监管机构的权限进行相应的限制,以防范其监管权力的滥用。[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