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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法的基本区别。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法的基本区别。

(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属于相对权,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物权法》第五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相应的,一项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www.xing528.com)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的含义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移转效力。若通过交付移转动产的占有,则推定为动产物权移转;若通过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则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移转。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两种立场。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我国仅在不动产登记中较为明确地规定了此项效力。

(3)公信效力。如果采用公示生效主义立场,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经典案例】

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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