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www.xing528.com)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无论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均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固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民法理论上会根据物权是否有独立性可将物权分为独立物权,也称主物权,从属物权,也称从物权。
独立物权: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般由法律规定,但如果权利人出于一定目的也可依其意思将主物权变为从物权。
从属物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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