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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及分类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一)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及分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传统民法上,物有所谓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别,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物权客体。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因其不具有交易价值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前者如太阳、月亮、星星等,后者则如汽车尾气。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自由进入市场流通之物,绝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文物、黄金、药品等;禁止流通物则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www.xing528.com)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可替代物是在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齐白石的画等。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金钱等,非消费物则相反。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物,如米、酒等。反之,如牛、汽车等则属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而存在。此时,相对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该辅助之物为从物,如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经典案例】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是BCD,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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