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互负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没有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
【经典案例】
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价款100万,约定甲分期付款,1月份交付30万,2月份交付30万,3月份乙交房给甲,并办理过户手续时,乙应交付其余40万元余款,并配合甲完成过户手续办理。后甲分期付款2次,共60万元。但3月份以后乙没有协助甲完成过户手续的办理,只交付了房屋钥匙,也不愿意继续办理过户手续。甲将乙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甲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甲乙合同成立生效,互负权利义务的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甲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但是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以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2)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3)债务是存在履行可能性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
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互负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www.xing528.com)
(1)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
(3)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
(4)后履行当事人一方的抗辩只能针对对方当事人相应的履行请求提出,不能针对其他履行请求提出。
(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互负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抗辩权。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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