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外资企业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同时必须注意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属于进口的产品,《外商投资法》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此。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这里的产品宜作广义解释,包括服务和工程等政府采购对象在内。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下,政府采购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规定,二是对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的规定。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本国货物”并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但根据财政部于2007年12月27日制定并发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反过来说,对于判断货物是本国货物还是进口产品,仅有“进关”一个标准,不符合进关标准的均为本国货物。外资企业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故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中就能得到平等对待,在《外商投资法》立法后,我国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依然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同时必须注意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属于进口的产品,《外商投资法》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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