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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联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是政府管理市场、维持良好市场秩序最重要的监管工具之一,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内外资统一。这表明,该法生效后,外资通过并购方式或经营者集中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活动,依然受《反垄断法》的调整。目前《外商投资法》对反垄断调查与准入许可的衔接没有作出规定,在后续相关法规中应当进一步明确。

《外商投资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联性

反垄断法是政府管理市场、维持良好市场秩序最重要的监管工具之一,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内外资统一。

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角度,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发展,伴随着是否只针对外资限制的质疑,在2007年《反垄断法》出台后,终于在适用范围上对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达成了统一。以现有的框架来看,《反垄断法》足以涵盖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并突破原先停留在并购阶段的审查模式,对于外商投资在各个阶段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都能依据《反垄断法》加以规制。

从反垄断执法机构角度,随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公布,国务院原先关于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下,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与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组成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职责被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这种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反垄断审查程序一体化的趋势。

申报标准角度,2009年商务部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原第五章“反垄断审查”,在“附则”中新增一条,表述为:“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意在删掉关于外资并购需要申报的特殊标准,虽然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程序上还有些差异,但是在标准上达成了统一。(www.xing528.com)

在现有框架下,不论是从范围还是标准上看,反垄断审查都没有刻意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做明显区分。即便在外资并购审查中提及的反垄断审查,也只是以原则性的规定与《反垄断法》下的审查机制进行对接,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上并没有体现出特异性。这也是我国内外资企业所适用法律体系逐步统一的一种体现,特别是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后,市场主体地位差异愈加减小,差别化外资政策已经没有操作空间。《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这表明,该法生效后,外资通过并购方式或经营者集中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活动,依然受《反垄断法》的调整。目前针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可以维持其效力。

目前《外商投资法》对反垄断调查与准入许可的衔接没有作出规定,在后续相关法规中应当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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