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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终结方式及其特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常终结是指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非正常终结是指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方式及其特征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和分类

破产程序的终结,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法律规定的使得破产程序完成或继续进行已无必要的原因,由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从而结束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同于破产程序的中止,破产程序中止后在法定事由消失或出现时,即可继续进行,而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可能重新开始。

破产程序有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正常终结是指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非正常终结是指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对管理人的效力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2.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人就未获清偿部分债权对破产人的请求权消灭,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置行为依法可撤销的;(2)债务人对其财产处置行为依法为无效的;(3)债务人管理层非法侵占债务人财产的;(4)发现债务人有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的。(www.xing528.com)

3.对破产人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必须依法注销,其法律主体地位归于消灭。

4.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是指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依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但是,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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