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破产宣告的程序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的裁定不能上诉,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时,所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裁定或者命令。破产宣告是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破产程序即进入不可逆的阶段,不具有中止或回复的可能。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环节。
(二)破产宣告的程序
破产宣告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破产宣告的裁定不能上诉,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破产宣告的除外
我国《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不予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www.xing528.com)
(四)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无论从身份还是其财产支配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意味着债务人的行为能力被局限,仅能从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一些活动。其次,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人丧失对其财产的支配权,而必须将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
2.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权人成为破产债权人。除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依照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不得单独接受破产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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