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规定,两种情况下重整程序应当终止:
(1)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已受部分清偿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所受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为执行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典型案例及分析
舜泰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法院裁定其重整。管理人为维持公司运行,向齐某借款20万元支付水电费和保安费,约定如1年内还清就不计利息。1年后舜泰公司未还款,还因不能执行重整计划被法院宣告破产。关于齐某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73多选)
A.与舜泰公司的其他债权同等受偿(www.xing528.com)
B.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C.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D.齐某可主张返还本金20万元和逾期还款的利息
【答案与解析】本题考点为公益债务的清偿和重整执行不能的后果。答案为BC。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据此可知,齐某的债权应从舜泰公司的财产中随时清偿。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据此可知,齐某只能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不能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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