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是指重整开始的理由或当事人提出重整的条件。重整开始的条件比较宽松,并不要求债务人必须处于支付不能的状态。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二)重整申请和审查
重整申请是重整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重整申请是重整开始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据。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还包括被申请重整的企业的股东。我国《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重整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即应当作出准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三)重整的期间和法律效力
重整的期间是不固定的,《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启动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包括:第一,清偿债务的禁止;第二,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
2.对管理人的效力(www.xing528.com)
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的,管理人负责监督,如果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继续负责营业事务。
3.对担保权人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破产取回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对出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除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