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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的申请和期间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重整申请和审查重整申请是重整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还包括被申请重整的企业的股东。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即应当作出准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并予以公告。(三)重整的期间和法律效力重整的期间是不固定的,《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的申请和期间

(一)重整原因

重整原因是指重整开始的理由或当事人提出重整的条件。重整开始的条件比较宽松,并不要求债务人必须处于支付不能的状态。我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二)重整申请和审查

重整申请是重整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的意思表示。重整申请是重整开始的重要甚至唯一依据。重整程序的申请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还包括被申请重整的企业的股东。我国《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重整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重整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即应当作出准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三)重整的期间和法律效力

重整的期间是不固定的,《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启动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产生的效力包括:第一,清偿债务的禁止;第二,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

2.对管理人的效力(www.xing528.com)

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的,管理人负责监督,如果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继续负责营业事务。

3.对担保权人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破产取回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对出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除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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