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重整的概念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获得更生的特殊法律程序。但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的效力及于设定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获得更生的特殊法律程序。由于破产的后果就是债务人的解体消灭,不仅造成职工失业等问题,债权人也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清偿,对社会财富来说也是一种损失。所以,为了防止破产结果的产生,重整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二)重整的特征
重整作为一种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其目的是使有复苏希望的企业法人,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避免破产清算,其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重整的原因主要是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和防止社会财富的流失,因此多数国家立法均将重整制度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限定。
2.申请重整的条件宽松性(www.xing528.com)
由于重整程序是积极的破产预防程序,所以并不是消极地等待破产条件的出现才可以启动这一程序,只要债务人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即可申请重整。
3.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性
重整程序不但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也优先于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
4.重整程序还可以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
破产清算程序以及和解程序都不能影响拥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行使别除权。但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的效力及于设定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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