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依照破产法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议事和监督机构。由于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多个,为了能够充分照顾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保证破产程序顺利、有效率地进行,设立专门的债权人会议是十分必要的。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只要其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就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债权人的表决权,依其债权的性质不同,表决权也有差异。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此外,《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指债权人会议在法定议事范围内讨论并决定各项事务的权限,它是债权人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广泛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债权人自治和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总的来说,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包括:(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两种情形:首先,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其次,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我国《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发出的通知和发布的公告中,应当载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www.xing528.com)
(五)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债权人会议的主持人和召集人。《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决议通过的规则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采用了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以便兼顾各类债权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除须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外,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出席债权人会议,但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此外,一般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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