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因此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支付。
共益债务又称为“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
(3)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www.xing528.com)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
(5)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因此共益债务应当优先且随时从破产财产中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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