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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探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探究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有三种情况:(1)共同执行事务的,都有代表权;(2)有部分执行事务的,该部分合伙人有代表权;(3)特别授权的,依授权范围。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www.xing528.com)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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