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1.执行的形式
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人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其中(3)、(4)、(5)属于处分企业财产;(1)、(2)、(6)属于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事项。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www.xing528.com)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损益分配顺序
(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就协商。
(3)协商不成就按照实际出资比例。
(4)无或不能确定实际出资比例的就平均。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在合伙企业中,往往由于合伙人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需要在合伙人之外聘任非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项法律规定表明了以下三层含义:(1)合伙企业可以从合伙人之外聘任经营管理人员;(2)聘任非合伙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关于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合伙企业法》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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