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依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作此区分,这是代理的法定分类。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为保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见,法定代理人就是监护人。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的,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又称为受托人。关于《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职务代理,一般认为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工作人员的代理权来自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概括性职务授权。换言之,委托代理可以建立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基础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职务关系之上,所以被称为职务代理,即法人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的,无须法人另行授权,法律效果由法人承担。关于指定代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为死刑犯嫌疑人指定代理律师,该代理律师的代理权来自于法院的指定行为,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当然,多数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是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合同,故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以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为标准作此划分。单独代理就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就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www.xing528.com)
在共同代理中,多个代理人之间形成共同关系:对第三人来说,每个代理人均有权行使全部代理权,每个代理人的代理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在内部,共同代理人应协商共同行使代理权,因为共同代理人是就共同代理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的,比如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四百〇九条)。所以若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此行为不属于共同代理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担责。
(三)本代理与复代理
本代理,是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有关机关指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复代理,或称次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本代理相比,复代理有如下特征: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其代理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解任权;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可指示复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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