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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因违法而无效,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此遭到国家法律的效力否定,不仅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力,且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后者,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不能相应生效,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民事法律行为因违法而无效,表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因此遭到国家法律的效力否定,不仅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追求的法律效力,且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后者,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不能相应生效,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民法总则》重新梳理了相关规定,总结我国民法上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如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即使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此类行为不涉及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和交易安全,亦为无效,如抛弃、继承、授权等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的,该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欺诈、胁迫行为属可撤销行为。应注意的是,此处的“国家利益”应当指国家的政治和安全利益,而不包括国有企业的利益。 (www.xing528.com)

(3)恶意串通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共同主观故意,也即通谋;②各方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③该行为的结果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虚假意思表示与通谋虚伪行为

通谋虚伪行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行为,亦称伪装行为;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掩盖于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当事人真意的行为亦称非伪装行为。通谋虚伪行为的特点在于:表面行为不应生效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通谋虚伪行为既然包括两层行为,效力即须分别观察。《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首先,表面行为无效。原因在于:该“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所欲求,且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若为有效,显属效果强加,与私法自治相悖;表面行为由双方通谋有意作出,非一方意志自由受到侵害需要矫正或意思表示存在单方错误的问题,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该伪装行为与第三人无关,故效力不必待定。

其次,隐藏行为未必无效。隐藏行为虽不为外人所知,却是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依一般规则确定。

(5)内容违法

具体而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简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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