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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虽然将民事权利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十分精确,但是应当肯定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重要性

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用了24个条文(第一百〇九—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我国实定法上的民事权利体系。

1.财产权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财产权利的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物权,二是债权,三是知识产权,四是继承权,五是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六是其他民事权利与利益。上述6种权利,构成我国民法的财产权利体系。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财产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在特定条件下,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能形成财产价值,例如,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肖像可以有偿使用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性质有特殊性。顾名思义,识产权是财产权,但知识产权中又有人身权因素。例如,著作权(又称版权)中的署名发表、修改等权利,属于人身权。继承权与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定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遗产通常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的内容是财产权。

虽然将民事权利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十分精确,但是应当肯定它是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例如,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既有财产因素,又有人身因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具有财产因素的方面适用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具有人身因素的方面适用人身权的有关规定。

2.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的行为尚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严重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受害人即可依照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人格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格和机会。

具体人格权分为以下几方面。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生命利益是指自然人的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物质活动能力,是维持其民事主体地位的最高人格利益。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生命权的法律特征是:第一,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第二,生命权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其基本内容;第三,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第四,生命权在人格权中的地位至高无上。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享有权、生命利益的有限支配权和生命权请求权。

(2)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具有完整性和完全性的基本特征,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就破坏了身体的有机构成,就构成侵害身体权。

身体权的内容保护身体完整权、身体利益支配权和身体权请求权。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是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通过这两个要素的协调一致发挥作用,达到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最终目的,因而健康权的客体只包括生理健康,不包括心理健康

(4)姓名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可以选择的姓氏包括:①父姓;②母姓;③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④抚养人姓氏;⑤其他正当理由的姓氏。侵犯姓名权有三种方式:冒用、盗用、干涉他人使用。

(5)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具体人格权。

(6)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作为肖像权客体的肖像一定要具有可识别性,即能够与权利主体建立连接,故:[24]仅仅使用部分面部特征(如鼻子、嘴巴),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不属于肖像侵权;②演员剧照(表演形象)如果与演员本人肖像相差较大,不受肖像权的保护。肖像侵权原则上要以营利为目的,例外的情况是,没有营利目的但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手段毁损、丑化他人肖像的,同样构成侵权。如果肖像的内容包含有隐私信息,侵害肖像权时,会同时构成隐私侵权。

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为了科学艺术上的目的,或为了宣传报道而制作和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不征得公民同意,但同时不应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7)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包括外部名誉和内部名誉。外部名誉是指对于人之属性由他人所为之评价,是他人的客观评价。内部名誉是指个人内在之价值,是对自我的价值评价,即名誉感。名誉权保护的客体是外部名誉,即客观名誉。名誉权的内容包括名誉利益保有权、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利益维护权。(www.xing528.com)

(8)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荣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荣誉权的内容包括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

(9)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后者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

(10)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其权利内容包括订婚自主权、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1)个人信息权

《民法总则》在规定了上述人格权之后,还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一是占有权,即个人信息完全由权利人自己占有,他人不得非法占有;二是决定权,权利人对于个人信息是否使用,是否可以由他人搜集、利用,他人无权决定;三是保护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依法收集、掌握后,享有依法保护的权利,非法侵害自己的个人信息仍然有权提出保护的请求;四是知情权,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掌握的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有权查询个人信息以及有关的处理情况,并有要求答复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信息是否被保持完整正确,除非因公益或者保密的需要,任何机关不得剥夺;五是更正权,权利人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所掌握的有关自己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六是锁定权,在必要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的方式,暂停信息处理,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之前,信息处理主体不可以将个人为某种目的收集的信息用在另一个目的;七是被遗忘权,对于权利人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从积极方面说,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从消极方面看,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行为,具有排他性。

支配权的具体类型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25]

(2)请求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请求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这种协助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义务人如果不协助,则请求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实现。

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五种。

(3)形成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形成权的行使不须相对人的同意,也不须相对人的协助。常见的形成权包括: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也可以默示方式行使,例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由于形成权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利于法律状态之稳定,因而形成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对冲这种不稳定状态,这些限制包括,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在上述的所有形成权中,需要通过公力救济行使的形成权主要是撤销权,具体包括: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十一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以诉讼方式主张)、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由于形成权依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故于法律关系之稳定大为不利,须设除斥期间加以限制,除斥期间经过,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4)抗辩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因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主张为前提,如果说请求权是权利人向义务人进攻的矛,那么抗辩权则是义务人用以对抗权利人的盾,无论是“矛”还是“盾”,都应当是合法的,亦即,如果权利不存在,则无所谓请求权或者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共有五种: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可以永久地阻止债权人的请求权,因而又称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四项抗辩权则只能临时性地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又称为一时性抗辩权。例如,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履行期间届至之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己方义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之余地。

4.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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