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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生效及追溯原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民法生效及追溯原则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一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一是属人主义,即以人为标准,决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属人主义通常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二是属地主义,即以领土主权为原则,根据地域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中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法律效力。中国自然人、中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中国领域内实施,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

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

居留在外国的我国自然人,原则上应适用所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这尽管是对确定行为能力的法律所作的规定,但也包含了一种意思,即居住在国外的中国自然人,其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不过,依照我国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www.xing528.com)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其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明文规定法律颁布后的某个时间生效。我国民法的生效时间多属后一种情况,如《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失效的时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自《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生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这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

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事法律规范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其具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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