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及意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1]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在于:第一,正确划分法律部门,区分民法和其他部门法,构建不同于其他部门基本法的民事法律体系。每一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因而形成了特定的法域,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整个法律体系。第二,根据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法律调整对象,确定民法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即主要是通过任意法的方法,赋予当事人以私法自治的权利,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明确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限,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内部实行科学的分工。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调整的内容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主体范围,二是内容范围。主体范围是平等主体,内容范围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平等主体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主体范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则是民法调整内容的两大类型。
概括起来,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关而不可分割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人身中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两类法律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总则》第一百〇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人格权关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身份权关系。前者是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固有性的社会关系,后者是亲属之间的非财产性、身份性和义务性的社会关系。(www.xing528.com)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对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精神利益的保护,体现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实现对人权的完善保护。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者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2]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离开了人格关系,就不能称其为人,就会丧失主体资格;同样,自然人如果离开了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也丧失了民事主体身份。第三,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人身关系又与财产利益有联系,有的人格利益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例如企业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有偿转让即可获得财产利益;有些人格利益经过合理授权使用,也会产生财产利益,例如公开权。[3]在身份关系中,包含一定的财产利益,例如赡养、抚养和扶养都有财产的内容。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平等主体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财产关系中,一种是财产的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的流转关系。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某一种特定的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是指人们在转移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商品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当然还包括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财产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主要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财产享有的安全,为静的安全,这种安全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来保障。财产的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是动的安全,为交易的安全,几乎所有的民法都调整财产流转秩序,最为重要的为债和合同法。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4]
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内容,必须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就是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必须在主体上是平等的,不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能作为民法调整的内容。主体平等,就是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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