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乃至国家等。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它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资格,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要求权利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有机制,也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一般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能满足主体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客观实体。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2)人身。现代社会人身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人格利益。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等。(4)智力成果。(www.xing528.com)
典型案例
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初承包了某公司承建的采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井下提升机洞室及回风上山掘进等部分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单价为:3400元/米。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劳务,经与某公司承包项目的负责人结算,结算单中包含了借款、工人工资、劳务费等内容。原告据此将相关单位及人员起诉到乌苏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借款、劳务费、工程款。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索要工程款程序错误,原告民事案件起诉主体不适格。
乌苏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本案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1)本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该民事裁定书确认原、被告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2)原告无须遵守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3)原告只要将承包的劳务工程量完成,风险自担,不需要被告单位承担风险责任;(4)原告只向被告单位索要完工工程量的劳务费,属于一次性质,被告单位无须按期按劳向原告定期支付工资。因此本案从主体方面、法律地位方面、社会保障方面、救济方式方面以及适用法律方面来解析均为劳务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单位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2.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二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案既然系劳务承包合同关系,则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3.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三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问题。根据鉴定机构的劳务费鉴定结论及其他被告认可的证据,被告应当对工程劳务费1 062 005.33元、鉴定费31 800元、食堂设施购置费15 000元、杂工工人工资113 320元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打官司,首先应当明确法律关系,如法律关系不明确,则当事人的主张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畴,其诉求也就不能完全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料来源:张新民.打官司,应当明确法律关系,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8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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