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原则是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的行为准则,从中外的实践来看,其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原则
监管法律框架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金融机构的审批、要求金融机构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依法监管与严格执法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遵守的一项原则。金融监管必须依据现行的金融法规,保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
(二)独立性原则
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不干涉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
(三)“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监管对象,不论其性质、规模、背景如何,都必须在统一标准下展开合理竞争,金融监管当局也要按照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它们实施监管,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良好有序地运行。
(四)透明度原则
监管机构应有透明的程序,规则明晰。(www.xing528.com)
(五)合作性原则
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和不同监管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建立起与市场主体的监管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自律”与监管部门“外部监管”相结合。
(六)审慎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关注金融机构重要稳健性经营指标和经营行为,对单个金融机构、金融集团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及时识别风险,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
在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逐步接轨的情况下,国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规、措施也要与国际接轨,如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许可的业务范围,审慎监管规章制度,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和并表及跨境监管[3]。
有效的监管体系还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直接管辖范围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这些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和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独立审计的体系,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等。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金融机构能否得到适度的激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明确系统性保护(或安全网)与正常机构日常监管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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