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信托公司的设立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满足设立条件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目前,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
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下发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此外,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由此可见,我国信托机构目前办理的信托业务按内容大体分为四大类:资金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投行业务与其他类业务。财产信托又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行业务包括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公司理财、证券承销等业务;其他类业务主要有代理、咨询、担保、公益信托等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经营存在部分明确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即自营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其中的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三)经营规则
1.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www.xing528.com)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2.亲力亲为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3.依法保密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独立性原则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在机构设置上,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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