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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内涵与三方关系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是一种以理财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要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要具有能够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关系建立时,委托人一般要设立信托目的,而该目的必然指向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一项信托业务至少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它们围绕信托财产形成了信托行为的多边关系。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信托的内涵与三方关系及其重要性

信托是一种以理财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按照《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含义简而言之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一)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

信托财产是信托业务的中心,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必须是该项财产的所有者,要对信托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要具有能够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只有这样,受托人才能接受这项财产的信托,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信托行为才能真正成立,受托人也才能代委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为受益人谋取利益[1]

(二)信托的基础是信任

作为一种社会信用活动,信托业务中始终贯穿着信任关系。委托人之所以会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信任关系是信托业务得以存续的基本条件。委托人提出委托,由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而成立信托关系,在之后的业务处理中受托人也必须尊重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实施信托行为。

(三)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的目的是委托人设定信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受托人是否完成信托事务的标志。在信托关系建立时,委托人一般要设立信托目的,而该目的必然指向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时,要时刻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有损于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者谋利益。(www.xing528.com)

(四)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

信托关系是在委托人信任的基础上,由受托人代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经济活动,受托人应尽职为受益人谋利。但信托业务也是有风险的,这表现为信托损益要按实际原则进行计算。如果受托人按合同规定处理,并恪守职责,对于资金运用所发生的亏损应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当然,如果委托人或受益人有证据证明受托人未尽职守或存在重大疏忽,则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五)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

信托业务体现的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一般来说,一项信托业务至少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它们围绕信托财产形成了信托行为的多边关系。其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最初所有者——委托人是信托行为的起点;受托人则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通过信托业务进行运用,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使受益人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实现信托目的;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扮演了实际利益获得者的角色,是信托行为的终点。在这种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受益而产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各方之间都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而这种多边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地应用,关键在于其具有高度灵活性,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资产管理需求,而这种灵活性则来源于信托制度所具有的风险隔离功能和权利重构功能,这些功能使得信托具有高度的弹性和个性,在金融中介的手中,通过创造性的结构设计,直接转化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产品,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因此,信托的制度优势在金融创新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信托业的类型日益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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