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基金管理、衍生金融、风险投资、投资分析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非常重要的金融中介。
一般来说,投资银行业务由广到狭可以有四个定义:
(1)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金融市场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包括所有资本市场业务;
(3)投资银行业务只限于证券承销、交易和并购顾问;
(4)投资银行业务仅指证券承销和交易。
在我国,能够被称为“投资银行”的,是那些具备证券承销资格的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银行之所以称为投资银行,一方面是因为其本身就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在于其历史上是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
投资银行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于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于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
(二)投资银行的类型
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投资银行和专业型投资银行。
金融控股公司是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的“金融超市”,除了投资银行业务之外,还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这些公司有专门的部门或下属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混业经营体制下,欧洲和日本的大型银行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在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生效后,投资银行业务也成为美国大银行的必备业务。汇丰、花旗、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瑞银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典型代表。我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属于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全能型投资银行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业务,但不提供投资银行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
专业性投资银行并不提供全面的投资银行业务,而是专注于为某个特定行业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或专注于某一类投资银行业务。如美国小型投资银行Greenhill公司、国内的海际大和与摩根斯坦利华鑫等均属于此类。
(三)投资银行的组织形式
20世纪70年代前,投资银行主要是合伙制。在合伙制投资银行中,人的因素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合伙制投资银行中的合伙人是那些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高声望和地位的专业人士。
20世纪8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发展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由有限合伙制转变为公司制,并先后上市。与合伙制投资银行相比,公司制投资银行,尤其是上市的投资银行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增强了筹资能力;第二,避免了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的弊端,使公司更为稳定;第三,推动并加速投资银行间的兼并浪潮,优化了投资银行业的资源配置。在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只有比利时、丹麦等少数国家的投资银行仍限于合伙制;德国和荷兰虽然在法律上允许有不同的组织形态,但事实上只有合伙制;新加坡、巴西等国则只允许采取股份公司制的形式。从投资银行业比较发达的美、欧、日等国家和地区来看,公司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资银行组织形式。我国法规规定,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四)主要业务范围
经过最近一百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等业务已成为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各投资银行在业务上的侧重点不尽相同,都有自己的特色,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发行与承销(www.xing528.com)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的基本业务和本源业务,是投资银行帮助公司或者政府机构等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在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中,投资银行的承销活动使筹资活动高效、正规、快速进行。投资银行承销的范围很广,包括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发行的证券。当公司首次上市发行新股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如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时,投资银行可以以包销、代销等形式进行证券承销。股票承销一般包括发行准备、尽职调查与辅导、申请文件的制作、向有关证券交易管理部门申报、申请文件的审核、路演询价定价、发行上市等几个步骤。
证券承销方式业务可以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投资银行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交易,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济业务营销活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法律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但是,由于投资银行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对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4.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5.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按照我国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6.兼并收购业务
企业并购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交易活动,其中会涉及并购价格的确定、并购方案的设计、条件谈判、协议执行以及配套的融资安排、重组规划等问题。这些操作都很复杂。企业必须依靠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去完成并购的前期调查、项目评估、方案设计、融资计划等工作。投资银行作为中间人,在企业并购中扮演着牵线搭桥的角色,极大地提高了并购重组的效率。
当一家投资银行受聘为并购方的财务顾问后,它所要进行的是完整的重组咨询业务,程序大致为:第一,寻找目标企业;第二,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第三,进行股权结构设计;第四,提出具体的收购建议,包括收购的策略、收购的价格与非价格条件、收购的时间表和相关财务安排等;第五,向目标企业发出收购要约并与目标企业的董事或大股东进行谈判;第六,编制有关的并购公告,详述有关并购事宜;第七,签约成交,处理收尾和善后事宜。
7.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并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8.其他业务
投资银行从事的其他业务还包括: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风险投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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