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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制度与流程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交易税征收的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搜寻成本与市场透明度与交易机制密切相关。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T+0交易制度。然而,随后股票市场出现了过度投机行为,市场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取消涨停板制度和采取T+0交易制度被认为是罪魁祸首。

交易制度与流程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一)交易规则

我国沪深交易所证券交易制定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竞价交易机制(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涨跌幅和订单申报价格限制、开盘价与收盘价等内容,详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

(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可分为直接交易成本和间接交易成本。

1.直接交易成本

直接交易成本又称显性交易成本,它是指交易者向经纪商、交易所或税务机关缴纳的费用,属于投资者可见的费用,主要包括佣金、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

佣金是证券经纪商为直接代理双方进行买卖所要求的服务回报,由于经纪商在处理经纪业务上的规模经济性,比单个交易者自行寻找交易对手和完成清偿的成本要低得多,从整个社会角度看,经纪商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整体交易成本。

过户费是在证券委托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所有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过户费按照成交的证券面值总面额的固定比例计算,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

手续费是普通交易者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向其经纪人缴纳的一项费用,一般用于单据、通信方面的开支,按委托买卖证券的笔数计算。

交易税是交易者完成证券买卖后向税务部门缴纳的与交易相关的税金,分为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两种。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交易税征收的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机关规定。

2.间接交易成本

间接交易成本又称隐性交易成本,是指与金融市场交易有关,但并非由交易者直接缴纳的相关成本,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和测算,但也与直接交易成本一起同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间接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买卖价差、搜寻成本、延迟成本和市场影响成本。

买卖价差是某项金融资产交易中,买进报价和卖出报价的差额。对于做市商市场而言,买卖价差即做市商的买进报价与卖出报价间的差额,是做市商对其自身提供的服务所要求的价格补偿。而在竞价市场中,理论上不存在买卖价差,因为交易系统按照相同的价格撮合交易,买价和卖价相同。因此,对于竞价市场,买卖价差通常采用市场上尚未成交的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之间的差额。

搜寻成本是指交易者针对某特定交易发现最优价格的成本。交易者搜寻最佳价格需要花费时间、交通费用、信息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上耗时的机会成本就构成了投资者的搜寻成本。搜寻成本与市场透明度与交易机制密切相关。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信息都反映在当前的价格中,搜寻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在竞价市场中,搜寻成本同样可以忽略不计。

延迟成本是指由于交易执行时间的延迟而遭受的损失所产生的成本。在不能即时匹配的交易机制中,交易指令的发出到交易实际执行有一定的时间延迟,因此,在交易尚未完成时价格可能向不利的方向变化,或在订单成交时,价格已发生变化而不再是最优价格。这种从等待成交到指令执行时价格可能的不利变化,就是交易者的延迟成本。

市场影响成本是指大额交易可以得到迅速执行时所需的额外成本。在市场上,大额交易的执行会使市场价格向相反的方向变化。在执行大额买进订单时,市场价格会上升,执行大额卖出订单时,市场价格下降。对订单发起者的交易对手而言,这种价格向不利方向的变化意味着损失,从而产生了额外的成本。

表6-3 目前我国市场交易成本一览

续表

(三)资金交收(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T+1”的资金交收制度,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完成,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独特之处。除中国外,世界其他主要资本市场所通用的都是“T+0”交易制度,即允许投资者买入一只证券后随时将其卖出。

1992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取消涨跌幅限制后实行了T+0交易制度。1993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取消T+1,实施T+0。然而,随后股票市场出现了过度投机行为,市场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取消涨停板制度和采取T+0交易制度被认为是罪魁祸首。因此,基于防范股市风险的考虑,1995年沪深两市的A股和基金交易又由T+0回转交易方式改回了T+1资金交收制度。2001年,沪深两市的B股也调整为T+1资金交收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

(四)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及分类

所谓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充分、真实、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有关公司资产状况、项目运营、公司治理、财务安排等内部信息,供市场理性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主体行为意愿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定期公开公司的基本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强制性披露要求之外,公司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和公司发展的其他方面相关信息。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中,前两者为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内容,帮助投资者对股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进行细致的评估;后两者为公司上市后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内容,以确保迅速披露可能对上市股票价格的动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和《公司法》等国家财经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五)交易流程

证券交易程序一般包括开户、委托买卖、成交、清算及交割、过户等几个步骤。

1.开户

所谓开户,就是股票的买卖人在选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买卖股票的经纪人之后,在该证券公司开立委托买卖的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商或经纪人签订委托买卖股票的契约,确立双方为委托或受托的关系。

2.委托买卖

客户的委托买卖是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基本方式,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商或经纪人代理投资者在场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活动。在现行交易机制下,交易所并不直接面对投资者办理证券交易,投资者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会员(证券经纪商)办理。

3.成交

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填写委托书后,应立即通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经纪人去执行委托。由于要买进或卖出同种证券的客户都不止一家,故都通过双边拍卖的方式来成交。证券交易所内的双边拍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口头竞价交易、板牌竞价交易和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成交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4.清算与交割

清算是将买卖股票的数量和金额分别予以抵消,然后通过证券交易所交割净差额股票或价款的一种程序。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所视为中介人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之间互相进行轧抵清算。

股票清算后,即办理交割手续。所谓交割就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股票,而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

5.过户

股票交易的完成意味着原有股东权利的转让,因此证券和价款清算和交割后,还需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即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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