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市场指的是在商品交易和资金往来过程中产生的以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发行、担保、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来实现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场所,是直接联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枢纽之一。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因为它以一定的货币金额来表现价值,同时体现债权债务关系,且能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1)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的证券本身和该证券拥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密切相关。
(2)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所谓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以制成票据为前提。票据的制成并非是用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立一种新的权利。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指证券上的权利只由证券上的文义确定,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须负证明责任。
(4)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是指证券的制成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这是指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均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
(6)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一般包括背书或交付。
(7)票据是一种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实现了自己的权利,收领了票据上的金额之后,应将票据归还给付款人。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基本形式有三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图4-5 票据体系
(三)商业票据市场
1.商业票据的特点
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是指以企业为出票人、以贴现方式出售给投资者,到期按票面金额向持票人付现而发行的无抵押担保的承诺凭证。它是一种商业证券。其发行成本较低;融资和资金使用具有灵活性;一般为大机构发行,其发行可以提高发行公司的声誉。
美国的票据市场是以商业票据市场为主、银行承兑汇票市场为辅的市场,其商业票据一般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
表4-2 美国商业票据分类
2.商业票据的发行
商业票据市场是一个巨大的融资工具市场。
(1)发行者:商业票据的发行者和投资者是票据市场的两大要素,它们构成了票据市场的供求双方,商业票据的发行者包括金融公司、非金融公司及银行控股公司。
(2)投资者:商业票据的主要投资者是中央银行、大商业银行、非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政府部门、基金组织和投资公司等。
(3)发行及销售。商业票据的发行渠道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销售,二是经销商销售。
(4)发行成本。商业票据的发行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和非利息成本两部分。
(5)信用评级。商业票据具有一定的风险是由于投资人可能面临票据发行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局面,因而货币市场对发行公司的信用等级有很严格的要求,只有信用等级达到一定程度的公司才有资格在市场上发行商业票据。
3.我国非金融机构票据发行
(1)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定向工具。
短期融资券是指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本质上是一种商业票据,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投资人发行的直接融资工具,具有固定收益,到期偿还,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货币市场产品特征,期限不超过365天;超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270天。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期限一般为3—5年。
定向工具全称名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而中期票据及定向工具则属于资本市场融资工具。
我国非金融机构票据发行发展较为迅速,在2005年年末我国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就已突破千亿元大关,发行主体大多为AA-以上企业。2017年全年,发行短期融资券462只,发行规模达3 947.7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1671只,发行规模达19 412.20亿元。
表4-3 2017年我国各类商业票据发行情况
数据来源:上海清算所网站。
(2)发行制度。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定向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实行注册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即可。
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申请采取了没有试点、没有批次、不预设规模的开放式姿态,只要市场投资者接受,符合人民银行的办法和协会注册规则的要求,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一般都会接受注册,是目前发行制度最为市场化的方式,因此规模增长迅速。
在发行额度上,规定了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在募集资金投向上,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在评级要求上,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时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程序。
企业自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发行条件及管理要求,对照自身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选择有承销商资格的主承销做好发行前准备工作。
提交注册申请。通过承销商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www.xing528.com)
发行。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中期票据,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两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只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信息披露。发行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
到期还本付息。
(四)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
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美国政府对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规定上限,上限往往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为了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推出可转让大额存单。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和向同业发行的同业存单。
1.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5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正式启动发行首期大额存单产品,我国大额存单产品正式推出,目前我国大额存单产品以人民币计价,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也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同时,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考虑到不同投资群体投资能力的差异,《办法》在存单起点金额设计上对个人和机构投资人有所区别,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 000万元。
从期限品种看,目前已发行存单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18个月、2年期、3年期、5年期共9个期限品种。
从发行利率看,各期限存单利率一般高于相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并低于相应期限的保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截至2018年8月,大额存单发行主体范围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与基础成员1 197家。
2.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向同业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2013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10家银行获得首批发行资格(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中信、兴业、浦发9家商业银行和1家政策性银行国开行)。截至2018年7月底,发行机构已逾1 700家。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存单投资主体覆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图4-6 同业存单月度发行面额和发行只数
数据来源:上海清算所。
2016年,同业存单发行交易量明显增加。银行间市场陆续发行同业存单17 643只,发行总量为13.04万亿元,二级市场交易总量为70.12万亿元。截至2017年9月,2017年同业存单的发行只数和发行面额已超2016年全年,随后受央行将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等因素影响,同业存单市场发行量、托管量和交易量的扩张受到控制,全年共发行20.19万亿元,同比增长55.37%。
同业存单定价市场化程度较高,发行交易全部参照SHIBOR定价。利率走势与SHIBOR3个月及中债国债3个月的收益率走势较为一致。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的推进,既对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提高同业业务定价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中长端SHIBOR报价提供了交易基础,与中长端SHIBOR基准性提高相互促进。2017年全年,3个月期同业存单发行加权平均利率为4.62%,比3个月SHIBOR高25个基点。同业存单发行利率与中长端SHIBOR的相关性进一步提高。
图4-7 同业存单、SHIBOR及短期国债收益率对比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2016和2017年,同业存单的发行期限以1个月、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为主,按2016年发行总额计算分别占比17.24%、27.61%、25.23%和22.95%。但2018年,银行发行6、9、12个月的同业存单的比例快速增长。
(五)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开立的一种以银行为付款人,在未来某一约定的日期,支付给持票人一定数量金额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就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交易对象,通过发行、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进行融资的市场。在我国,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我国现有票据监管法规只承认了银行本票的合法地位,并且银行本票被限制用于同城范围内的交易款项的结算。支票在我国则只是作为代替现金使用的短期支付工具,在近年来的交易性票据中,银行承兑汇票占95%以上。
图4-8 同业存单2016年发行期限结构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1.我国商业承兑汇票市场的发展概况
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市场对商业信用接受程度较低,市场参与者普遍习惯于使用银行信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普及;另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也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市场的接受程度较低。因此,目前经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较少。
具体而言,当前商业承兑汇票市场现状受以下五个方面的影响:
(1)从市场条件来看,商业信用影响因素较多,商票承兑存在较大压力,制约了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具体表现为,受票人一般只接受关系密切、且规模较大的合作伙伴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款,背书转让的较少,且一般不愿接受异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使得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范围受到了明显影响,市场流通较为缓慢。
(2)从企业自身来看,企业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基础投入较少,不利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推广。
(3)从商业银行来看,金融机构对商票融资积极性不高,推动商业承兑汇票发展动力不足。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商业银行普遍担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第二,由于大型企业集团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挤出银行对其高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
(4)从人民银行来看,央行在商票再贴现的限额较少,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支持力度不够。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的限额相对较少,会导致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后,向同业办理转贴现困难或无法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贴现资金吃紧,影响了银行对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信心。
(5)从社会层面来看,商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行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机构,不能为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造成企业因无法获知企业真实的信用状况,也不敢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
2.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发展概况
我国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开再到不断发展的历史演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银行信用包揽商业信用,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90年代中期,商业信用的禁令逐渐被解除,商业信用逐步票据化,银行承兑汇票随之得到发展,但银行承兑汇票的功能和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自90年代开始,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日益显著。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业务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表外业务被纳入统一授信范畴,并得到极大发展,在增加商业银行收入、调整资产结构和规避资本充足率低的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则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来降低经营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银行承兑汇票由结算工具到融资工具的转变受到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普遍欢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迅速发展起来。
人民银行的引导和支持对银行承兑汇票规范发展功不可没。1984年,人民银行刚刚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根据在上海等地的试点,出台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1986年,在全国开展了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业务,引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1988年,针对全国范围的货款拖欠情况,作为清理拖欠的一项措施,进行了银行结算制度的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商业票据,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将商业汇票作为货款结算的一种工具,规范了结算、承兑、贴现、再贴现的处理程序和会计核算手续;同年颁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继续倡导和促进商业汇票的使用和推广。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明确了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在内的各种票据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人民银行出台了《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核算程序;1997年,人民银行颁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贴现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1999年颁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2001年颁发《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提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规模不得超过上年存款的5%,以防范风险。
21世纪以来,票据业务走上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轨道,票据业务总量成倍增长。在票据业务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和市场制度建立后,票据业务运作机制逐渐成熟,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开展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明显上升,由此促进了票据业务快速增长。其间,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迅速扩大,除票据业务恢复开展初期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票据业务,票据市场活跃程度明显提高。
3.银行承兑汇票的市场结构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承兑银行、市场经纪人和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初级市场,主要涉及出票和承兑。出票即出票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承兑即银行对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二级市场主要涉及汇票的贴现与再贴现。
4.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
(1)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2)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3)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近年来,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发展有一定波动性。2017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17万亿元,同比下降6.1%;期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为8.2万亿元,同比下降9.5%。金融机构累计贴现票据40.3万亿元,同比下降52.4%;期末贴现余额3.9万亿元,同比增长28.9%。票据融资余额下降,期末票据融资余额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为3.2%,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
从行业结构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仍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从企业结构看,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占三分之二。
票据市场利率受市场流动性影响显著,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货币市场利率下降,票据市场利率一般也将趋降。另外,票据业务风险事件、票据监管环境、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也将影响票据供求关系,影响市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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