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2017年12月,按单边计算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分别为190.2万手和1.9万亿元。
(一)市场进入条件
自然人、一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50万元,并且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一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还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条件。
(二)交易标的
目前,在中金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有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存在时间最长,以下均以此为例进行介绍。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以沪深300指数为交易标的的股指期货合约,合约乘数为每点300元,最小变动价位为0.2个指数点,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6月、9月、12月)。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例如,若某日IF1204合约收于2 586.20点,则对应的合约价值为2 586.2×300=775 860元。
(三)交易指令
金融期货市场的交易指令主要分为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市价指令指不限定价格、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其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指按限定价格或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在买入时,限价指令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1张合约),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四)交易时间与竞价交易
股指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为例,其交易时间如图2-1所示:
图2-1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
此外,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五)涨跌幅(www.xing528.com)
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六)保证金
中金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合约履行的资金。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结算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履约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根据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持仓合约价值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8%(对应12.5倍杠杆)。若股指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单边市)[4]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证监会报告。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七)结算与追加保证金
中金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前款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一小时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期货合约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合约乘数]+∑[(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合约乘数]+(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乘数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能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持仓限额制度
中金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为:(1)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2)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25%;(3)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手的限制;(4)会员、客户持仓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九)强行平仓
中金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和客户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如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或者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等。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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