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词的选择对于树立一个组织的社会公众形象往往至关重要。因为中心词是组织机构名称的类型名,所以中心词往往就可以将某一个组织机构名称归入某一类。当前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不符合规范的一大问题是“名不副实”,即组织机构名称的语言形式不能反映组织本身的实际等级、规模和功能。下面我们主要从商业名称和行政机关名称入手考察其中心词“名不副实”的情况。
1.商业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的“浮夸风”
从我们对资源库中的中心词的统计来看,“中心”一词作为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的常用程度仅次于“公司”,是第二大常见的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中心”作为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一般表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机构,一般用于科研、管理、服务领域。”如: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国家游泳中心、北京体检中心。
“城”有“都城”之义,一般作为地名中心词。如无锡影视城、太平洋电脑城、香河家具城等。
由于“中心”“城”这一类中心词本身蕴含着实力强、空间大、丰富气派等联想义,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也采用“中心”“城”等作为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但往往又名不副实。如,“洗浴中心”实际上只是一个澡堂,“SPA休闲中心”是一个美容美体店;“休闲保健按摩中心”“国际娱乐城”都是休闲娱乐场所。甚至,还有些“国际中心”被滥用,如“国际幼教中心”实际上就是幼儿园。“中心”不再是中心,而是一个“点”;“城”不再是城,而是一个“店”。当原有的内涵特征逐渐淡化后,普通群众对这些词语原有的效应已经有了“免疫力”,再使用这些词语作为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就发挥不了命名者期望的效应了。
商业类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的使用应该设立具体明确的规范办法。
(1)专词专用。依据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的实际使用情况,减少不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兼类现状。
(2)实事求是。依据注册申请单位的资质、规模、行业分档,制订细化的组织机构名称命名规范,以避免“假大空”的误导作用。如组织机构名称资源库中的“中心”更多地用于表示科研、管理、服务类组织,且有明确的规模、地位的限制。当它表示商业组织时,如其规模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允许使用“中心”。
2.行政机构中心词的虚化
与企业商业名命名较大的自由度和求“大”、求“效应”相反,行政机构的命名有着严格的编制规则,有着一直因循的体系。也正因如此,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出现了中心词功能的虚化。具体表现如下。
(1)部与司、委与局的“名异实同”。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规定,部、委同级,司、局同级。但委是“综合性合议制(即委员会制)机构”,部属于“相对独立的机构”。司为“非独立性机构”,局则具有“半独立性质”。但发展到现在,部与委、司与局的性质有些趋同。有些委既无委员也无综合性能,而是常设的部,如“国家发改委”;有些部综合性很强却不称委。而各部委的下设机构,有的称司,有的称局。(www.xing528.com)
(2)机构名与其级别不相称。
机构名与其级别不相称,突出表现在几个组织机构名称中心词上:办公室(简称办)和部。
办公室和部都可以用于任何大小的机构,从正部级机构到乡镇政府机关。国家机关上下各级机构名称大体上是各司其职的,中央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依次使用部、委、局、署、办,省一般使用委、厅、局,市地使用局、处、室,县使用科、室等,层次比较鲜明。国务院内部的办事机构一般称为办公室,国务院下属的各个相对独立的机构称为部、委员会和局。如:国务院台办、中国外交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生态环境部。
过去的“办公室”也许确实是一间办公室的规模,但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国务院内部办事机构功能不断细化,机构和公务员队伍迅速壮大,往往需要下设多个司级机构,司级机构下再设若干处级机构。而今的“办公室”,如国务院扶贫办、台办、港澳办、侨办等,和“部”除了形式上一个“对内”一个“对外”外,区别并不明显。所以将这样一个规模庞大的政府机构称为“办公室”,显得“脑袋大帽子小”。与之相反,“部”一直以来都是形式较为独立、机构规模较为庞大的,但当“部”作为乡镇政府中的一个分支机构时,给我们的感觉往往是“脑袋小帽子大”。
对此,我们认为,将来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机构中心词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上下有别。我国行政机构有着多等级、多层次的特点。从外部看,中央到地方分为五六个等级;从内部看,每个机构内又分设一层、二层、三层。上下有别就能清楚地体现一个职能系统的级别层次。
(2)左右看齐。我国是单一类型的国家,在同一等级或层次上,同类机构名中心词保持一致,形式对等,能清楚地横向联系,以利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
(3)名实一致。上述那些名同实异和名异实同的现象就要改变,有的名称还应当舍弃。明确部与委两者的区别,该称部的称部,该称委的称委,按照各自的特点命名,不相混淆。倘若既称部又似委,既称委又似部,那便失去了规范化的意义。
(4)内外区分。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附属机构的名称要有适当分别。因为这三种机构不仅等级和层次不同,而且性质和作用也不同,使用不同的中心词,有助于识别。
尽管我们提出了理想的规范化原则,但政府机构名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重大,以上规范化原则更大的意义在于,当政府机构名需要进行更改调整时,可以适当考虑语言学的规范化原则,使名称能与机构职能更好地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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