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组织机构名称是组织机构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组织人格特定化的表现;同时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组织机构名称规范化工作的不足也影响到了国家法制工作。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只有外商独资企业才能使用“国际”字眼。可见,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化不仅是信息处理的问题,不仅是社会文明的问题,当组织机构名称被当作违法工具时,它还涉及法律问题。
组织机构名称是组织机构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一个组织人格特定化的表现;同时它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企业名称是享有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组织机构名称规范化工作的不足也影响到了国家法制工作。一些人利用组织机构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的漏洞,在组织机构名称命名和使用上大做文章,钻法律空子,牟取不正当利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2008年轰动一时的某天价美发店横行数年后,终于被绳之以法。它以天价身份存在数年的秘诀之一就在于它的命名。这家美发店的店名全称是“保罗国际美容美发(河南)有限公司”。就字号来说,它们使用了“保罗国际”这样的字眼,“保罗”不仅是外文译名,而且与某国际奢侈品牌相同。“国际”,顾名思义,则让人以为这是一个国际连锁美发店,地名“河南”则让人误认为这是一个国际企业在河南的分店。根据调查,实际上这是一家本土的普通美发店。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只有外商独资企业才能使用“国际”字眼。一个不应出现的命名问题最终导致了一起法律案件。可见,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化不仅是信息处理的问题,不仅是社会文明的问题,当组织机构名称被当作违法工具时,它还涉及法律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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