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组织机构名称反映了组织的性质、地位、特点和作用。从规范对象来看,组织机构名称规范化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组织机构名称命名和使用的规范化研究应该作为语言学研究的一项基本课题。
组织机构名称反映了组织的性质、地位、特点和作用。研究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化工作,从逻辑顺序看,包含两个层面:第一,组织机构名称命名的规范化;第二,组织机构名称使用的规范化。命名是前提,命名规范化是避免使用混乱的基本保证。使用是核心,命名规范的科学实用性要在真实使用中得到检验,命名规范中未考虑或未涉及的问题在真实使用中得以暴露。
从规范对象来看,组织机构名称规范化又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第一,了解真实语言生活中组织机构名称命名和使用情况,对确实存在的组织机构名称用字、用词等方面的不规范现象进行考察、分析,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帮助引导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第二,使用情况并未违背当前的组织机构名称规范化要求,但为当前的语言规范化提出了新的课题。所以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化管理需要细化、统一、与时俱进,使组织机构名称的命名和使用要做到“有法规可依,有法规必依”。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个层面。这两方面的内容是相互影响、相互支持的。加强和发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能从源头上消除或减少不规范的现象;要实现规范化管理,要以了解和研究具体的不规范现象为前提。(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有关组织机构名称的命名和使用的相关规范化工作分属多个部门,而不同部门的规范化工作更多地立足于职能管理的角度进行,因此缺乏统一的规范。”(张小衡、王玲玲,1997)而组织机构名称的规范化工作除了是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以外,它也离不开语言学界的支撑。组织机构名称命名和使用的规范化研究应该作为语言学研究的一项基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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