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青龙堰碑。立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碑身从中间裂为三块,有少数字缺失。高117 厘米,宽69 厘米,厚12 厘米。碑文记载了有关青龙堰的建成及维修、用水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青龙堰开自乾隆初,前人设立规模,无不尽善,亦无□□遵□行之,嘉庆间尤可观焉。独至道光年来,而前人规模荡然废□,其间有不修私沟者,有不行官夫者,甚有堰长徇情而统同□弊者,有草草塞责而不之巡查者,种种弊端,不可枚举。如此而欲堰水普遍灌溉无穷,其可得乎!兹合堰公议:仍将前规开列如左,务期努力奉行,庶不负前人之苦心,□可乐灌溉于无穷矣。
——青龙堰工程浩大,田亩甚多,行夫□名,仅八百四十亩,每□三位堰长各准折二十亩水分,不行官夫。至修私沟叫堰日,三位堰长俱齐,有一人不到者,即以欠夫二名罚处。
——每年正月初旬,破土后即修私沟,限半月内修通,如过期不修者,重重罚处,仍令修之。
——夫名限十四日一算,有长夫者,许令于后十四日用之;有欠夫者不得以后十四日补之,□以夫多寡罚处钱文。
——每年堰长庄捎钱文,定于临冬演戏日随水钱送至柜上,于新堰长手内讨取,不得妄行私收。
——洪水冲崩一切败缺,不得私行包修。俱要鸣锣修筑,如有不遵者,从重罚处。
——总堰长每年准折十亩水分,不行官夫。
——青龙堰私沟俱有定所,正月内各修私沟。如有沟多修寡,不立木界碑者,即系奸狡,一经堰长摧沟日查出,定行重重罚处。
——青龙堰旧例,青龙岩以上,红岩以下,其田亩俱无水分,不得私行交(浇)灌。如有开缺者,即系堰长作弊,定行重重罚处。
众堰人等公议
经理堰长张正宏、程光仁、张正巳(www.xing528.com)
道光二十八年孟冬中浣之吉立
【译文】
青龙堰修建于乾隆初年,当时人们设立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比较完善,大家也都遵守执行。嘉庆年间青龙堰各方面情况非常不错,人们遵守堰规,自觉修堰,按规定用水。但是自道光以来,前人设立的规章制度荡然无存,其间有不按规定修葺私沟的,有不履行官夫职责的,甚至有堰长徇私情而与人一起舞弊的,有敷衍塞责而不巡查堰坝的,种种弊端,不胜枚举。这样还想让堰水源源不断地灌溉每个人的土地,怎么可能呢?于是合堰人公议,仍然把以前的规矩开列在左边,大家务必努力奉行之,希望不负前人的一片苦心,也可以永远灌溉田地了。
——青龙堰工程浩大,浇灌田地很多。每坝三位堰长各准许折二十亩的水,不履行官夫职责。到了修私沟叫堰的日子,三位堰长必须到齐,有一人不到,就罚处欠夫二名。
——每年正月上旬,破土后立刻修私沟,限半月修通。如果有过期不修的,加重罚处,并仍然让他修完。
——官夫名额规定十四天一结算,有长出的,允许在十四天之后用上;有欠夫的,不得在十四天后补上,以夫名的多少处以罚款。
——每年堰长的工钱,定于临冬时节演戏日与水钱一同送到柜上,在新堰长手上索要,不得私自收受。
——洪水冲毁的缺口,不得私自包出修缮。都要鸣锣公开修缮,如果有不遵守的,从重处罚。
——总堰长每年准许折十亩水分,不履行官夫职责。
——青龙堰私沟都有各自固定的处所,正月内各自修缮私沟。如果有沟多但修得少、不立木头界碑的,就是奸狡之人,一旦经堰长摧沟日巡查出来,一并从重处罚。
——按照青龙堰旧例,青龙岩以上、红岩以下的田地都不是水田,不得私自改为水田。如果有私自开挖缺口的,就是堰长作弊,一定重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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