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荒溪堰议定条规碑记。碑立于清道光四年(1824),高139 厘米,宽75 厘米,厚12 厘米。碑头为半圆形,中间有竖行“皇清”二字,两边各有一条云中飞舞的龙,龙身在上,龙头在下,都朝向“清”字,龙身下各有两朵祥云。碑身为长方形,左右下三面各有花纹形图案。正文共有24 列,满列竖行61 字,共936 字,是荒溪堰用水人等合议共立条规之碑。碑文交代了荒溪堰碑设立的原因,管理人员的数目、职责,定立了十条条规。后附全堰坝人议定的条规,以及信士布施于荒溪堰庙的土地数目及方位。明确了每年修沟渠的地段、上下沟放水时间、堰长的任期及资格、各季节放水的时间、堰长的纸笔钱等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情况。
荒溪堰议定条规碑记
——每年修沟,从石坪以上修至老堰,如违,将上下二沟堰长罚戏三台。
——上下二沟,轮水之日永不得偷水,如有不遵者,罚戏三台;上沟弟(第)十四天之水,照亩均摊;下沟弟(第)九日之水,照亩均摊。
——上、下沟当堰长会头者,一十五、一十三年一轮,堰长亲手提锣,并无(老)小,众议定当者当之,不得推诿,如违定罚。
——上下二沟,春天限二月初一日轮水,秋天限九月初一日沟渠通行,如违定罚。
——上下二沟,当堰长者水分不拘多少、不行夫名,上、下沟每一厘、一天水,与堰长除纸笔钱□□(一百)、八十文。
——上、下沟排夫头三十、一十三名,每人有钱簿升合,中戏管待散夫。不待唱戏二日,钱米俱齐。如不齐者,夫头捷出,如违定罚。
——龙王会每年唱戏已毕,开一清单,同新会头算账,如有余钱,以供庙内费用,如违定罚。
——佃田之人,水册不得乱积名姓,并不得充当堰长,如违定罚。
——上下二沟,天明接水,不得乱挖,如违定罚。上、下沟每年议定堰长贰、壹名。
——每年堰差更替钱三百文,上、下沟出钱贰、壹百文。(www.xing528.com)
以上数条,俱系阖堰公议,如不遵者,许令禀官,决不宽贷。
信士孙惠施前后庙内地基三亩。
信士魏宗周、魏□(兴)周施羊子坪山坡地一处,东至堰塘坎下埋石为界,南至古堰沟坎为界,西至古山水大沟为界,北至大路为界。
信士李润施地三分,坐落堰沟坎上。
信士张自金施地五分,坐落李家湾岭下。
石匠邱喜发
道光四年季冬月立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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