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天生堰分水碑记。碑立于清乾隆三十一年(1766),高136 厘米,宽69 厘米,厚20 厘米,青石材质。碑头为半圆形,竖书“皇清”两个大字,右左为“日月”二字。碑身四周饰以带叶的花朵,花与叶都有蔓。碑文记载了兴修于唐代的天生堰在乾隆年间所发生的纠纷,以及县令的处理结果和制定的规章制度。
天生堰分水碑记
石匠刘铭粟
是年,岁在辛巳三月,具控本府主王太老爷案下,蒙批其东西二沟平石依部尺各一尺九寸。县主曹太爷案下拘问,间当堂面谕两沟议和,取据两造分水合同,□结筮图在案。越明年,则乾隆之二十七年之正月起造。其作法悉照结内精形,补起拦水鸡心石二处,使水归正流;再安放四寸七分平石,下量分水之多寡;总造一平石,分为两渠。其平石模样如天字形。先于总渠之上造分小平,如天前缀画;次造分水大平,如天字二画;次造东西二渠干,大平之下作人字二画;中间起一石窝,□入水头,令激湍萦回,不得疾流若箭,偏向东西则平水得以停□,均享天然之利,此万世之福也。不意西沟于乾隆三十年六月内将西面平石损坏,蒙县主赵太爷亲临斟验,仍依均水立案,后之贤知须知。平虽新□,水仍旧例。欲再为变更,郎以损坏右制律罪,慎毋仍蹈前辙焉。用是勒石,永杜讼端,以垂不朽云。
贡生郭□新、乡饮李其贵……(www.xing528.com)
乾隆三十一年岁次丙戌拾贰月初五日两沟士庶仝立
【译文】
此堰名叫“天生”,是这个地方天然生成的利于民生之物,不是靠人力完成的。考于《县志》,自李唐王朝均田制建立之初年,经历宋、元、明到本朝,一直以来水流清澈,过去的条规始终清楚明白。最近若干年来,一切却与以前大不一样了。起初,西沟分水的地方有一向东流去的小岔口,不修补则水都流到东边,补了的话西边的水流又太大。在雍正年间,张县令定立四寸七分平石,任其自然流淌,是较为合理的办法,但石头往往刚安上就丢了,一直以来争讼不断。从雍正九年(1731)到乾隆二十六年(1761),讼状如山,没有明断。
乾隆二十六年三月,讼状递到王知府案下,王知府批示,东西二沟的平石各按一尺九寸。曹县令当堂谕告两沟,要求议和,起草了两岸分水合同,并画了图形存案。第二年,也就是乾隆二十七年(1762)正月,重新按成法修补拦水坝二处,让水从正面流下;又安上了四寸七分平石,并量了分水的多少,做了一块平石,这块平石就像“天”字形。先在总渠上面造了分水小石,平得就像“天”字第一画;又造了分水大石,就像“天”字第二画;又修建了东西两个干渠,在天平下面做了“天”字的“人”字二画;中间起造一个“石窝”,管住水头,让激流回旋,不至于流得像箭一样快。偏向东西方向则平水得以停稳,两边都能享受天然之利,可以说这是万世之福。没想到西沟的平石在乾隆三十年(1765)六月损坏。赵县令亲自勘查验证,仍然按平均分水立案,让后代贤人知道,平石虽然是新的,分水仍然按照旧例。如果有人想再行变更,就以损坏上述的法律条例论罪,一定不要重蹈覆辙。于是刻在石头上,永远杜绝争讼之端,以便不朽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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