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
核医学的开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Ⅰ、Ⅱ、Ⅲ(甲乙丙)三级,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2.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
(1)按照工作场所分级,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按照有利于辐射防护的要求建造。
(2)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 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 m 范围内建筑物屋脊3 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
3.放射性物质贮存的辐射防护
(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
(2)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
(4)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
4.放射性药物操作的辐射防护
(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操作放射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2)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
(3)在控制区和监督区内不得进食、饮水、吸烟,也不得进行无关工作及存放无关物件。
(4)为体外放射免疫分析目的而使用含3H、14C和125I等核素的放免药盒可在一般化学实验室进行,无需专门防护。
(5)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室前应洗手和做表面污染监测,如发现污染应采取去污措施。从控制区取出任何物件都应进行表面污染水平监测,被污染物件不携出控制区。(www.xing528.com)
5.临床核医学诊断时的防护要求
(1)诊断用场所的布局应有助于工作程序,避免无关人员通过。
(2)给药室与检查室应分开。如必须在检查室给药,应具有相应的防护设备。
(3)候诊室应靠近给药室和检查室,宜有专用厕所。
(4)仅为诊断目的使用放射性核素的受检者,进行手术时不需特殊防护措施。
6.临床核医学治疗时的防护要求
(1)使用γ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区域应划为控制区。用药后病人床边1.5 m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入口处应有放射性标志,除医护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病人也不应该随便离开该区。
(2)配药室应靠近病房。
(3)根据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种类、特性和活度,确定病房的位置及其防护墙、地板、天花板厚度。病房应有防护栅栏,以与病人保持足够距离,或使用附加屏蔽。限制工作人员在附近工作时间。
(4)接受治疗的病人应使用专用便器或设有专用浴室和厕所。
(5)治疗病人的被服和个人用品使用后应作去污处理,并经表面污染辐射监测。
(6)使用过的放射性药物腔内注射器、绷带和敷料,应作污染物件处理或作放射性废物处理。
(7)接受131I治疗的患者,在出院时体内允许最大活度为1.1×109Bq。
(8)对近期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治疗的病人,外科手术处理按规定要求进行辐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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