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安全与防护培训制度优化策略

安全与防护培训制度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人员的安全与防护培训内容和考核大纲由国务院有关机构统一制定。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安全与防护培训制度优化策略

为了尽量减小因工作人员的人为因素造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受放射性危害,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有安全与防护相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安排再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水平。工作人员的安全与防护培训内容和考核大纲由国务院有关机构统一制定。培训机构由国务院有关机构考核合格后,承担相关的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名单将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公布。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1)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2)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3)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2)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

(4)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www.xing528.com)

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十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五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

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