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工作单位是处理辐射事故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做好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按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表8.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表8.1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www.xing528.com)
(3)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参见表8.2。
表8.2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是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临时控制措施应包括涉及为减少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及控制污染加重和扩散等在内的各项技术和行政手段,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人力物力上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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